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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科技|“最严”制度牢筑水清岸绿,2018水环境治理再升级

时间:2018-01-17 10:38   来源:未知

继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后,又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正式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与此前相比,新规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破坏水环境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
 

  “最严”制度牢筑水清岸绿,2018水环境治理再升级


  水污染治理需求正越发急迫。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更大力度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这是水污染防治法实行8年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
 
  在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重大修改达55处。诚如在老版本的基础上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饮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都进行细化和加强。新规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还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适用要求更加具体、明确。这意味着以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不仅须取得排污许可才能够进行排污,而且具体的排污行为还要符合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污泥处理方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此次新规首次引入了河长制管理制度,并落实了责任主体与水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管理。所谓“河长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新法明确,“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而作为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对饮用水进行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是新法的另一个重点。如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等,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一方面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另一方面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而为了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真实准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其中,对处于薄弱环节的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新法也修订了多项条款予以加强,明确了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其次,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时,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随着《水防法》的修改,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今后农村污染、垃圾处理及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问题预计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专家表示,此次明确提出支持农村污水、垃圾设施的建设,意味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有望逐步释放,农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蓝海。除了农村污水处理领域外,种种迹象表明,在政策驱动和市场需求之下,2018年仍将迎来水污染综合治理投资高峰,万亿级市场空间有望释放。